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以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河南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 为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 学制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后的学生修业年限,以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不含学制为2年的专业);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修完规定学分者,允许其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2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修业年限计。 第四条 实行间修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的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三条规定的时间。
三 课程设置和学分计算 第五条 各专业课程按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设置。 1.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确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2.选修课:指为了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允许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学科或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下同)和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两种。 第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奖励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第七条课程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在学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1.一般性课程以16个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出的课程,以其周学时计算学分。 2.体育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专业技能训练课等以32个课时为1学分计算,全学期开出的课程,以其周学时的半数计算学分。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1周为1学分。 第八条 不同学制学生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为:三年制高职135学分,二年制高职90学分。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65-75%,选修课25-35%。 第十条 奖励学分。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与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学分奖励,奖励标准为: 1、发表学术论文 在各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视文章价值和署名情况,可获2-4学分奖励;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视文章价值和署名情况,可获0.5-2学分奖励。 2、发明专利 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视其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可获2—4学分奖励。 3、科技活动、学科竞赛 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地市级(含)以上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者,可获1-4学分奖励。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最高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计算。参加本院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者,可获0.5—1学分奖励。 4、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者,可获0.5-2学分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者凭发表文章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向各院、系(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学分,并直接以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二条 奖励学分可以代替选修课学分,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
四 选课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应按所开设的专业,选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照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校公布的开课目录,结合自己的情况,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时要注意课程之间的先行后继关系。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最低不能少于22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者可以多修,但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十六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8周,教务处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向各院、系(部)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 2.第9、10周,各系部根据开课目录选聘授课教师,并组织学生选课。 3.一门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5人时原则上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4.选修课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更动,因特殊情况确需退选、改选,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报院、系(部)主任批准,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过时不再办理。凡选定之课程,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未经批准自行改选、退选,按旷考处理,成绩一律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经申请批准,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十八条 条件成熟的课程,可以试行教师挂牌上课实行师生间的双向选择。
五 考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考试周内进行,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可控制在30%—40%以内,具体比例由各院、系(部)报请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阅卷时理论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按五级制评分,然后按下列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 1.90—100分折合为4.0--5. 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2.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3.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4.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 6.考试、考查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 7、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某门课程合格证书,可以免修该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推荐专升本、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在学生成绩册中进行登记,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校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查卷申请,办理试卷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六 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可再次重修,直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六条 公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院、系(部)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 补考由教务处从备用试题或题库中选择试题,集中安排,统一评卷。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要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组班名单,采取点名、抽查、提问、小测验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旷课以及因病事假累计缺勤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凡有作业及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包括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以后视其表现,经学校批准方可重修该课程,并加倍缴纳重修费。 第三十一条 重修形式可分为随班听课、单独开班和答疑辅导三种。具体课程重修形式按以下规定办理:重修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时,学生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班重修(听课及考核);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上时,由原开课单位在下学期开班重修,重修学时一般为该课程原计划学时的60%。因重修课与后续课程修读时间发生冲突,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批准后,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学。 重修应缴纳一定费用,缴费标准为每学分50元。
七 毕业(结业、肄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公选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85%(含)以上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八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各个专业。本办法中未加以规定的学籍管理事项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实训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