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设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4/8 发布者:河南工商职业学院
 

    为推行学分制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开课目的
    1.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调动广大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积极性,增加公共选修课的类型和数量。
    3.提高公共选修课的质量,优化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使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专业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素质教育课程。

    二、开课原则
    1.有助于学生拓宽视野,有助于提高学生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职业能力的课程,均可作为全院性的公共选修课。
    2.公共选修课的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拓展学生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的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3.公共选修课每门一般为32学时,2学分,教学工作须在一学期内全部完成。
    4.公共选修课每门少于25人不予开课。

    三、开课程序
    1.每学期第13周—14周,教师申报下一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填写《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报名表》,由所在二级学校(部)审核后报教务实训处。
    2.教务实训处会同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开课教师资格。新聘教师及新开课原则上必须通过试讲或说课方可列入开课计划,供学生选修。
    3.第15周教务处在公布公选课开课计划,并组织学生预选课。
    4.第16周教务实训处向申请成功开课的教师所在二级学校(部)下发教学任务书。
    5.新学期预备周教务处将各二级学校(部)选课名单统计汇总,排出公选课课表以及学生名单和班次,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务实训处,另两份送相关二级学校(部)。各二级学校(部)将开课课表和学生选课名单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6.新学期第二周开始开课,时间一般为每周的周二~周四5-6节,每次2学时。

    四、选课要求
    1.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公选课,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学分。
    2.每名学生选修公选课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两门。
    3.学生选课时须注意本学期的总体学业负担,应均衡选择。
    4.学生应重点选修与本专业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学生若因选课不当或课程变动等原因需退选或需补选课者安排在新学期第一周进行,第二周开始不再接受退选和补选。未办理补选手续而擅自更改所选修课程的,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五、教学管理
    (一)教学要求
    1.公选课课程任课教师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上好每一节课,注意寓德于教,寓教于乐。
    2.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调课或请假者,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师本人不得随意更改上课地点与时间,更不得擅自停课。
    3.所有开出的公选课都应和必修课一样,布置平时作业,按课程标准要求,采用平时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二)学籍管理
    1.由任课教师组织成立公选课课程班委会,选出班长进行常规管理,协助老师做好考勤工作。
    2.各班按二级学校和专业将学生分编为组,选举组长以协助班长开展工作。
    3.任课老师要严格考勤制度,考勤要有明确记录。
   (三)教材使用
    公共选修课教材一般由任课教师选定,学生自愿购买,教材科提供,教师不能擅自向学生发售教材。
    (四)成绩考核
    1.公选课考核方式为考查。考查的方式一般以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书面作业、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并在《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中明确,任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正式向学生宣布。
    2.成绩的评定为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公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只可重选。
    3.考查在课堂教学时间内进行,原则上与必修课程的考查时间同步。未经选课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无故缺少1/4课时以上(含1/4)的学生,或不认真完成作业者,教师可以取消该生的考核资格。
    4.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五)教学质量评估
    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讲义或学习指导书等资料是否完备、规范。
    2.教师的教学态度、授课水平、教学方法和效果。
    3.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价。
    4.教学管理情况等。
    5.公选课教学质量评估原则上采取听课、学生座谈、网上评教等方式进行。

    六、工作量计算
    教师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由教务实训处核定其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评定职称等的依据。

    七、本办法由教务实训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