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8/27 发布者:河南工商职业学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河南工商职业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或学生录取学校请假,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教育教学部审查后,报学校批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自被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育教学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教育教学部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校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学生未经注册,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对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教育教学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免修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报教育教学部审批),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须进行考核。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个别特殊课程如军训等,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技能操作或写论文等)由相关院部制定考核方案,报教育教学部备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出勤情况、实习实训、作业、课堂讨论、期末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具体由各学校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填写缓考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教育教学部办理缓考手续。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事假证明无效。
第十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缺考和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需参加正常补考,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考试作弊的学生成绩记为0分,不予安排补考,需要重修。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患疾病或生理等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借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办理免考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及格学分超过14学分的(补考后),应给予成绩警示处理。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降级处理:
(一)第二次受到成绩警示;
(二)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35学分的(补考后)。
凡受到降级处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退学处理:
(一)第三次受到成绩警示;
(二)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附医院证明,请公假要附有关证明,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准假权限为:
授课进行中2学时以内(含2学时)的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必须书面请假,口头请假无效;
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部教导部主任批准;
3天以上1周以内由辅导员、教导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部负责人批准;
1周以上2周以内由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教学部批准;
2周以上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实习期间请假,还需征得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同意。
学生请假达到6周,应到教育教学部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记。学生需要重新参加该课程的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及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校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教育教学部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二)学生学籍档案原件(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入学前档案等)交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3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2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4年(含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搞科技开发、国内外进修、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以校历为准);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经学校审批,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育教育部批准。休学手续需要在提出休学申请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需在退役后一年内持退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4.学生复学,应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育教学部批准后,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在校年限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十)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填写《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教育教学部审查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从德、智、体等各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如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要求提前毕业,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人同意,教育教学部审查后,报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修有关课程,学校每年三月份最后一个周末组织结业生补考,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补修申请。考试及格后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办理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修课程,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用自理。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期起施行,此前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