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9/2 发布者:河南工商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二级学校或教育教学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 第五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
(二)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穿着宗教服饰。
第六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煽动言论的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罢课、罢餐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餐厅、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领导、老师或同学态度不端正、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公告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伪造或涂改证明、假条、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含缓期执行)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钱财,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价值在200元或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或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八)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或利用他人身份,冒领他人邮寄钱物或从事诈骗以及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或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挑起事端者:
不遵守秩序,不听从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者:
组织、策划、怂恿、挑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但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发生矛盾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解决,纠集他人(2人及以上)打架斗殴的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发生矛盾不按正常渠道解决,纠集、引领家长或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一经落实,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含临时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十二)凡违反以上多条规定者加重处分。
(十三)凡因打架致伤他人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须承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基础文明、基本道德,影响校风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或教学环境,经教育不改者;或恶意破坏他人服务学习劳动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校园公共场所内,异性不文明交往,严重影响校风校纪者,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饮酒行为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校餐厅、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因饮酒造成不文明言行(呕吐、失去言语和行为自控能力、大声喧哗、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因酗酒引发打架,聚众滋事,造成一般性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造成饮酒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者、组织者均加重处分。
(四)在宿舍内发现各种酒类及空酒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用麻将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旷操、不上晚自习,不参加军事训练、学校服务学习实践课等活动)达到下列学时者(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返校或虽请假但逾期不归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河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往宿舍内带酒或持塑料袋或快餐塑料盒带饭进入宿舍,在宿舍(教室)内吸烟、私自拉接电线、网线,燃用蜡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变压器、热得快、电热器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往宿舍楼周边乱泼污水污物、摔砸酒瓶等器物、随地大小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学生起哄等连带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三)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夜不归宿检查中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拒不悔改、多次晚归或夜不归宿者,加重处分;通过攀爬墙壁、窗户等方式进入宿舍,给予记过处分。
(五)住校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晚归、夜不归宿或私自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营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上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故意攻击(在网站论坛、贴吧等场所发布侮辱教师、同学等信息)、删改他人信息资料并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后,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规定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一)受处分者,停发待发的奖助学金、资助金,处分后一学年内取消评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项先优的资格。
(二)被评为各项先进者,受到处分后,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三)学生干部加重处理并撤销一切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校调查核实并以二级学校处室文件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同时处分文件需报教育教学部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校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教育教学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院长批准,由学校行文执行。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教学部和各二级学校调查核实并由各二级学校提出处理建议,教育教学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学校行文执行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因政治问题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二级学校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教育教学部、安全后勤部牵头处理。
(五)记过以下违纪事件经调查核实清楚后,有关二级学校须在一周内调查核实并行文公布;记过以上违纪事件经调查核实清楚后,有关二级学校须在3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意见,教育教学部根椐事件的严重程度在二周内完成处分的审批并行文公布。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教育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