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8 发布者:河南工商职业学院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心,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外聘教师一般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企业、社会中的技术人员和技师等可以适当降低要求,院(部)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职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钻研高等职业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熟悉现代教育技术,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深入了解学生,对学生既谆谆善诱、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第六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注重言表风范,加强人格修养,维护教师形象。
第七条 尊重同志,胸襟开阔,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维护集体荣誉,创建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章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一节 学期授课计划编制
第八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具体组织课程教学的进度安排,是贯彻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保证。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熟悉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标准)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写。
第九条 授课计划经院(部)审核后,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一份,院(部)保存一份。 以院(部)为单位将电子版报送教育教学部,作为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二节 备课与教案
第十条 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标准),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教师开课要选用优秀教材,广泛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书,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概念。
第十一条 认真撰写教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
第三节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教学态度端正,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准确,教学方法恰当;上课要讲普通话,书写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 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气氛,维护好课堂秩序,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检查了解学生到课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节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辅导答疑时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并及时批改。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五节 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训实习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标准)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实习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要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实训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生产型的实践课程。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讲解为辅。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学习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六节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校对、试卷保密、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上传和资料存档工作。命题应反映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他错误思想,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执教期间,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所在院部同意,不得自行调课、停课、代课、更换教室等。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要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